■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简称《法规》)是藻类学家、菌物学家和植物学家在对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时应该遵循的规则。
■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每六年由国际植物学大会修订。
■ 新版《法规》一旦颁布即替代前期各版《法规》。
每届国际植物学大会通过的《法规》,均以会议召开地命名。
历届《法规》
版次
法规名称
1906
维也纳法规
1912
布鲁塞尔法规
1935
剑桥法规
1952
斯德哥尔摩法规
1956
巴黎法规
1961
蒙特利尔法规
1966
爱丁堡法规
1972
西雅图法规
1978
列宁格勒法规
10
1982
悉尼法规
11
1988
柏林法规
12
1994
东京法规
13
2000
圣路易斯法规
14
2006
维也纳法规
15
2012
墨尔本法规
16
2018
深圳法规
最新法规——《深圳法规》
由2017年7月在中国深圳召开的第十九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修订;
会议对397项修改提案投票表决,其中113项通过,103项移交编辑委员会,另有现场提出的16项提案中的7项被接受;
《深圳法规》新增条款、注释、脚注、辅则及表决的例子63款,删除上一版《法规》中的例子48,新增例子 114 个,新增术语 7 个;
英文版《深圳法规》于 2018 年 6 月出版发行。
此次植物学大会的命名法分会召开期间,我国植物学家深度参与了新版《法规》修订的全过程,李德铢研究员为副主席,邓云飞研究员和张力研究员为书记员。我国有 46 名代表和11个机构参加投票。
2017年7月中国深圳第十九届国际植物学大会通过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编辑委员会 编
邓云飞 张 力 李德铢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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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手记
《法规》本身内涵丰富,并使用严谨的科学语言撰写而成,其中许多表达方式已令英语为母语的专业人士难以理解,译成中文并非易事,其挑战性是可想而知的。初译稿严格按照原文的表达方式译出,力求不遗漏一个单词,也不添加一个单词,以求“信”。在讨论过程中,力求语言表达方式更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删除了一些冗余晦涩的用词,以求“达”且“雅”。
——邓云飞 张 力 李德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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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版本的《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体现了于2017年7月在中国深圳举办的第十九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各项决定。本版《深圳法规》取代6年前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后出版的《墨尔本法规》。正如之前的版本,这一《法规》是多年国际协作与合作进程的结果。我相信,您作为这些使用者之一将乐意接受这版《深圳法规》。
——Nicholas J. Turland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编辑委员会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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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如有问题请联系本书责编:
王海光
010-640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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