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作为国计民生的根基,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多维度政策支持,比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关键领域,具体政策梳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种植业:如各种粮食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蔬菜(如白菜、黄瓜、西红柿等)、水果(如苹果、香蕉、橘子等)、茶叶、油料作物(如油菜籽、花生等)、糖料作物(如甘蔗、甜菜等)的种植,以及经过碾磨、脱壳等简单加工后的初级产品。
2.养殖业: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的饲养,以及鱼、虾、蟹、贝类等水产品的养殖,其产出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林业:如树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原木、原竹等林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4.牧业:除了上述养殖业中的家禽家畜饲养外,还包括其他如羊毛、羊绒、牛奶等畜牧产品的生产销售,只要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5.水产业:如天然或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藻类等水产品,在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自产农产品指:
农业生产者(个人、合作社、企业)直接在自有或承包的土地、水域等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获得的初级产品,未经深加工或仅进行简单物理处理,未改变内在成分的产品(如分拣、晾晒、包装等)。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及后续补充文件为准,具体包括 10 大类、120 余个品目的“初级农产品”,主要有植物类、动物类、植物动物副产品;
农产品需为初级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即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例如,碾磨、脱壳后的各种粮食,未经加工的蔬菜水果等属于初级农产品;而制成罐头、炒制的果仁、肉类熟食、果汁、蜜饯等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必须是自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必须是自己种植、养殖、捕捞等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定经营模式的限制:虽然一般要求是自产农产品,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经营模式,如“公司+农户”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自产农产品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后,应按照 9% 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为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放弃优惠后,可随时重新申请免税(无需等待 36 个月);
销售自产农产品通常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一般情况下,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不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可以免税,如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此外,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也免征增值税。
反向开票指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特殊情况”。
对农产品而言,仅限“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这一情形,由收购单位想销售方开具免税收购发票;
这一模式主要针对农户分散、开票能力弱的特点,解决企业进项抵扣凭证缺失问题,同时通过留存交易信息,助力税务机关监管,防范虚开风险,兼顾了征管规范与农业生产需求。
开票方: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农产品收购资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收款方:必须是以个人身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自然人;
已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的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不得反向开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向自然人农业生产者开具,需填写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农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真实信息。不得虚构交易、开具非初级农产品或超自产能力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自产农产品收购”。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个人若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销售额累计超500万元,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自行开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取得的是按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下:
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符合规定的也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 “四业” 所得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取得所得的农户、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分红(需符合条件:分红必须来源于合作社销售成员自产农产品的收益(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