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林木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区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工作,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及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的原则。

(三)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和补种的原则。

(四)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原则。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及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应当经过地面清理、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硬化层后覆土。

(一)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

1.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毁坏林地,地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

2.属于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毁坏林地的,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

3.属于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集毁坏林地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4.属于垃圾与污染物堆放毁坏林地的,应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

5.属于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

6.属于开垦毁坏林地及其他毁坏林地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 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

(二)边坡、坡面平整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

2.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4.毁坏林地造成林地坡度大于35°峭坡的,应实施降坡措施,使林地坡度小于35°。被毁坏前林地坡度大于35°的,应实施降坡至不大于林地被毁坏前的坡度。

(三)恢复林地土壤的要求。

1.整体覆土厚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1)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其中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cm。

(2)若基底为裸露岩石的(被毁坏前林地土层平均厚度小于5cm的石山除外),如坑底地势较平坦,应实施整体覆土,覆土后表土厚度不低于50cm;如坑底地势起伏较大,则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客土穴植方式,减少上覆土方量,降低治理成本。

(3)对于污染林地,铺设隔离层的,覆土厚度50 cm以上;采取换土措施的,回填土厚度应不小于50 cm或要求回填后自然沉实至原地面齐平以上。

2.坡面固土,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的标准执行。

3.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对应类型地类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四)完成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四、恢复植被的工序及质量要求

恢复植被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实施,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为主要目标。

(一)植物选择。

遵循“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选择用于植被恢复的植物,优先选择被毁坏的植物品种,被毁坏植物品种已无法追溯的,选择当地优良乡土植物,禁止使用外来入侵物种。

(二)整地。

根据恢复植被种类不同,选取块状、穴状、带状等整地方式,整地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三)种苗质量。

优先选用良种壮苗造林。栽植裸根苗应使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DB45/ T 628.1-2009)规定的I、Ⅱ级苗木;使用容器苗造林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 T 628.2-2009)规定;无国家、地方育苗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

(四)播种和栽植。

根据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状况,采用撒播草种、播种造林、植苗造林等定植方式,有关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 T 15776-2016)标准执行。栽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 (GB/ T 15776-2016)等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五)抚育管护。

完成植被定植或播种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种、抚育、除草、施肥等管护和有害生物防控,具体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标准执行。

(六)裸露坡面植被恢复。

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 T38360—2019)执行。

(七)质量要求。

造林面积不小于需要植被恢复的林地面积。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0以上或植被覆盖度30%以上,且分布均匀。

(八)完成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应在林地生产条件恢复后两年内恢复植被。植被恢复应连续管护三年。

五、树木补种的工序及质量要求

对未破坏林地、仅造成林地上林木毁坏的,实施树木补种。树木补种的地点应优先选择原地,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补种后林种应当与被毁坏林分原林种一致;异地补种的,补种地点由应履行补种责任者提供,补种者无法提供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需要补植补种的公益林地补种。异地补种面积应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一)树种选择。

应根据适地适树原则选择补种树种,优先选择被毁坏的树种,被毁坏树种无法追溯的,选择当地优良乡土树种,提倡营造混交林。

(二)苗木质量。

参照植被恢复(三)种苗质量执行。

(三)补种方法。

应采用植苗方式补种。林地清理、整地、初植密度等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四)树木管护。

树木定植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植、抚育、除草、施肥等管护和有害生物防控。

(五)补种效果。

原地补种或异地连片补种的,造林当年成活率85%以上,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以上或植被覆盖度30%以上,且分布均匀;异地非连片补种的,乔木树种应达到树高2m以上、胸径2cm以上,非乔木树种应达到树高1.5m以上、地径2cm以上。

(六)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造林作业完成后,须连续抚育、管护三年。

六、作业设计编制

行政相对人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施工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仅恢复植被或树木补种的,编制作业设计书, 参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中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编制实施方案,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和《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中相关规定执行。

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质量验收

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行政相对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一)验收要求。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检查验收为施工单位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一起检查验收,根据具体项目按照检查要求执行。

2.植物材料与绿化辅助材料的质量与规模在施工前分批进行检验与控制。

(二)验收内容。

1.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要求;

2.设计面积、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是否与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一致;

3.实施效果:成效合格面积、幼苗长势与林分健康状况等;

4.项目管理: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管理、林木管护、建档情况等。

(三)验收方法。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程》(GB/ T 38360)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 T 1036-2013)中规定执行。

2.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质量验收按照《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 T 2083)、《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2016)》和《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中规定执行。

(四)验收标准。

1.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控制标准

执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 T 1036-2013)中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对应类型地类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2.植被恢复控制标准

(1)所选乔木树种初植密度不能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 T 15776-2016)中最低密度的规定。

(2)造林当年乔木、灌木、草本成活率85%以上(含85%)的为合格小班。

(3)造林当年乔木、灌木、草本成活率在40%~85%(不含40%和85%)的为不合格小班,需补植。

(4)造林当年乔木、灌木、草本成活率在40%以下(含40%)的为失败小班,需重造。

(5)植被恢复小班(地块)三年后,郁闭度≥0.20或植被覆盖度≥30%视为恢复合格。

3.树木补种控制标准

(1)造林当年补种乔木和灌木成活率85%以上(含85%)的为合格小班。

(2)造林当年补种乔木和灌木成活率在40%~85%(不含40%和85%)的为不合格小班,需补植。

(3)造林当年补种乔木和灌木成活率在40%以下(含40%)的为失败小班,需重造。

(4)原地补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含80%)的视为保存合格。异地非连片补种的,保存率80%以上(含80%),且乔木树种达到树高2m以上、胸径2cm以上,非乔木树种达到树高1.5m以上、地径2cm以上为合格。

八、代履行及其费用

(一)代履行的条件。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费用依法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二)代履行的程序。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履行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具法律文书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催告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印发《代履行决定书》,其中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

(三)代履行的费用计算。

代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计算。但按参照法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

1.成本法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树木补种的费用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

(2)恢复植被费用:包括设计、监理、整地、种苗、栽植以及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3)树木补种费用:包括林地清理、整地、苗木、栽植以及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区、市)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调查、鉴定、评估、招投标、设计、监理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进行计算。

2.参考法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以及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植被或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以及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

九、其他要求

(一)本标准及实施办法所列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及代履行职责的事项,可参照本标准及实施办法执行。

(三)本标准及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四)本标准及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代履行催告书(式样)

2.代履行决定书(式样)

附件1

代 履 行 催 告 书(式 样)

林催字〔 〕第 号

(行政相对人) :

因 (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 ,本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 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实施代履行) 。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代 履 行 决 定 书(式 样)

林代决〔 〕第 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地址):

因(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催告书名称及文号),经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

鉴于你(单位)(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已经破坏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由(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预算为 。

代履行的标的为 。

代履行的方式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THE END
0.行道乔木「标准一」旅行者创作平台观测枢行道乔木-「标准一」 名称: 行道乔木-「标准一」 星级: 合成材料: 无法合成 物品描述 枫丹廷内常见的乔木,理论上,这一乔木的树形与自然环境中的「香柏树」相近,但根据《枫丹廷城区绿植装饰标准》,对于城内栽种的观赏性植物,只需要按高度,形状,色彩,气味和相应生物影响进行划分即可,即便种植其他树种,市容管理者也会请园丁将它们的jvzquC41ddy/ormq{q4dqv4{u1uce8hqpvkov8:223631mjvckr@dkxartktgwycvkuoa|y{ngCoqhmgcfks
1.市容环境提升工作组主次干道点位创建标准点位创建标准全国文明主次道路应达到“六净一洁一见本色”的标准要求,即:路面净、路牙净、井箅子净、树穴净、绿化带(地)净、墙根净,视野范围内清洁,路见本色。雨后路面清亮、无泥沙、无淤泥、无明显石屑污物,路牙石整洁(形成淤泥积存时,在雨后4小时内清除完毕)。 ②主次道路以大型保洁机具联合作业为主,小型保洁机具巡回作业为辅,jvzquC41yy}/lrfqfqth0wjv1coykw4u{uzfo8724451;87:12755@8;364tj}rn
2.行业动态物业一级绿化管养规范(参考)3、乔木管养 乔木一级管养的标准是生长旺盛、枝叶健壮,树形美观,行道树下缘线整齐,修剪适度,干直冠美,无死树缺株,无枯枝残叶,景观效果优良。 (1)生长势 生长势强,生长量超过该树种该规格平均年生长量;枝叶健壮,枝条粗壮,叶色浓绿,无枯枝残叶。 (2)修剪 jvzq<84hkpgoen3ukpg/exr0ep5dl872453146661fud/rr{hulwt;:23:630|mv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