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软件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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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普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而且作者在使用该作品时有一定的限制,就是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类是特殊职务作品,在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行业以创作作品为日常业务,而且所创作作品的内容、要求往往是为了满足单位工作需要,或是主要利用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情况。但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仅有优先使用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也应是作者个人的。单位若要主张其诉称的是特殊职务作品,则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该作品满足前述两类条件。对于第二类特殊职务作品,则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

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职务开发软件等同于《著作权法》第16条的职务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种是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对于软件作品来讲,适用于后一种处理方式。在界定一个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时,应考察该软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

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一个条件是指单位明确立项所进行的开发活动。比如金山公司安排WPS项目组开发WPS办公软件,那么最后开发完成的WPS软件就是WPS项目组所有成员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实践中,任何一家软件公司都不会盲目开发软件,每家公司均专注于某一领域,如微软公司侧重于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开发,用友公司侧重于财务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因此,一个服务于软件公司的雇员,其开发活动不可能是盲目的,必须服从于公司的开发目标。因此,界定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是比较容易的。当然,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建立立项管理制度,保留任务书、立项书等必要的书面文件一旦出现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时,公司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争议的软件是否为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第二个条件是指虽然没有明确的开发目标,但是该职员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必然导致一个软件的诞生。此时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公司。例如,在一家调查分析公司,需要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如果公司安排某一员工借助于计算机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了完成统计和分析的任务,该员工不可避免地进行必要的开发和编程活动,如果最后开发了一个软件并且利用该软件完成了本职工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公司。

第三个条件包含两个要件,每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个要件是利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这里利用单位的专用设备和专门信息应该是指无偿利用。如果职员自己开发软件时使用了上述设备和信息,但是支付了使用费,则不满足上述要件。第二个

要件是由单位承担责任。大家知道,一个软件完成以后,无论是否发表,软件著作权人都应对该软件承担以下责任:

(1)软件著作权人应该保证该软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该软件可能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对等的。如果单位只享有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则对社会公众和开发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对软件的权利瑕疵承担责任。

(2)软件著作权人应该对软件的缺陷修改、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承担责任。软件作为一个实用工具,大多数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当用户购买到软件产品时,需要有人就软件的质量、使用和技术支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人承担责任,软件可能无法正常使用,这样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软件的权利人应该对软件的质量提供保证。当然,软件的权利人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他人提供上述服务。

综上,如果一个员工虽然利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开发了软件,但是该单位不愿意对该软件承担责任,则该软件的著作权仍不能归属于单位,而是属于个人此种情况下,应该取得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否则,一旦引起纠纷,很难说得清。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为职务作品,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

另外,本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奖励作者并不是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作者不可援引此条强迫单位对自己进行奖励。对于开发人员是否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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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条文内容及释义本文介绍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法第18条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jvzq<84yyy4bjmmh0eun1ufy1v}t{86747;/j}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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